公函使用上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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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函有公函和便函两种。行政公文中的函指的是公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按照这个定义,凡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都应该用函。目前,对于函这一文种的使用存在着一些模糊的或错误的看法。比如:有人认为,函不算是正式文件,用函来请求人家批准解决某个问题,不能表达自己谦恭的态度,担心会影响问题的解决。还有人认为,函只是平行的公文,直来直去,“用它来叫我这个主管部门办这办那,小看了本机关”。结果,在实际应用时,常常是各种各样的“请示”“报告”取代了函,出现了处级机关向科级单位“请示”“报告”,平行机关之间相互“请示”“报告”的现象。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切实加以纠正。首先,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准确地选用文种是促进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条件。“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这11个字对函的行文方向做了明确的界定,既然如此,就不应再去搞“变通性”的做法。其次,应该认识到,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为基层、为人民服务,在职权范围内全心全意地工作是每个机关的基本职责。因此,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文,不能算是失“礼”,也不应该超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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